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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合并、分立、撤销、解散或者破产的,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、清算组织已灭失的,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,可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和相关个人账户的封存。
一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要提供的材料:
(一)《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》并加盖公章;
(二)单位撤销、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。
二、单位合并、分立、撤销、解散、破产或者改制的,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,无力补缴的,在办理有关手续前,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主体责任。
三、单位发生撤销、破产或者解散时,欠缴的住房公积金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。
四、单位因灭失、破产等原因,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、转移手续的,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,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、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,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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